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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河南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促进河南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

的几点思考

 

   维护外商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投诉争端,是衡量一地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当地承载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围绕河南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近期我办联合省商务厅进行了专项调研,主要情况如下:

一、河南省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是河南省承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专门机构。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于1998年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成立,设在河南省商务厅。全省18个省辖市均成立了政府外商投诉中心,其中16个设在市商务部门,只有洛阳市设在市纪委,焦作市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010年-2014年,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共处理外(台)商投诉案件346起,结案325起,结案率达到93.9%。按照投诉者地域分类:国、境外投资者投诉191起(含港澳),占案件总数的55.2%。省外投资者投诉134起,占案件总数的38.8%。台商投诉21起,占案件总数的6.1%;按照投诉内容分类:政府(含法院、村、组、办事处、电业局等单位)行为引起的投诉有197起,占案件总数的56.9%。企业及投资者之间经济纠纷引起的投诉有91起,占案件总数的26.2%。其他个人引起(含内部员工、村民)的投诉案件58起,占案件总数的16.9%。

河南省外商投诉中心建立了省、市两级外商投诉机构,完善了全省外商投诉处理工作网络。通过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领导包案制、案件分级负责制、案件情况通报反馈工作长效机制,取得了扎实成效2014年,投诉中心妥善解决了商务部交办的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投诉案,结案了3起投诉长达10年以上的历史积案,确保了外商投诉案件的及时处理解决。在案件协调取得进展后,投诉中心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向上级部门和投诉人反馈,得到一致好评。

二、河南省外商投诉案件主要原因分析

   一)政府行为引起的外商投诉。

  1. 政府招商与项目落地脱节。有些地方政府对外招商是一个部门负责,项目落地是另一个部门负责,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做不到位,造成工作脱节,往往招商时谈好的条件,落地时却不能兑现,导致外商投诉。
  2. 项目边审批边建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让项目落地,往往一边进行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一边要求投资商进场施工,而一旦有关手续办不下来,投资商不敢追加投资,项目搁浅,政府又以投资商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等理由收回用地,造成投资商前期投资损失,也是外商投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3、政府服务不到位。地方政府存在重招商、轻安商的心态,行政效率不高,甚至消极不作为,投资环境不尽如人意。 

(二)经济发展进程中引起的外商投诉。

1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经营环境改变。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合同未到期,当地城市规划就发生改变,原先的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变为市政用地、绿化用地等,企业不得不搬迁。有的城市进行地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建设,对外商在当地投资的酒店或商场的生意造成负面影响。

2、优惠政策取消。在对外开放新形势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清理以前不规范的优惠政策,导致地方政府过去的一些优惠承诺无法兑现等。

3、经济转型造成的问题。新的经济形势下,地方政府欲加快转型,主动“腾笼换鸟”,大力淘汰落后的企业,引进先进企业,引起政府与被淘汰企业的违约行为。

(三)外商自身问题引起的投诉纠纷。

1、外商投资者自身实力不足。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强度、建设进度确实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被政府收回建设用地等。

2、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有的采矿企业为节省成本,不遵守采矿安全规定用高强度炸药开矿,被当地政府查处等。

3、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者内部纠纷。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章程及合同中就对股权或权责约定不明确甚至有漏洞,有的投资者自身监管不严,最终导致公司失控,被合资方或当地经理人把控公司,转移公司财产,产生股权纠纷等。

4、外商投资者拒绝协商让步。有的外商投资者固执己见,自认为在纠纷中没有过错,提出过高诉求,要求对方必须按其意见处理争议问题,拒绝进行协商让步,造成协调处理周期过长,投诉案件解决久拖不决。

(四)企业周边环境不良引起的外商投诉。

有的乡镇村庄与设在当地的企业产生纠纷后,采取堵门堵路等方式要挟企业,要求建设只能用本地的材料,拉货只能用本地人的车辆;对企业重复收取青苗费、建设费或村民盗取企业生产材料,对企业资产进行侵蚀。

  三、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减少外商投诉的建议  

(一)建议加强对全国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由其负责具体工作,近年来仅召开过一次会议。各省外商投诉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缺少交流和沟通,机构建设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建议商务部能够加强对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全国外商投诉工作会议或工作交流活动,进一步发挥组织和指导作用,使各地外商投诉权益保护机构能够互相交流、借鉴经验、提高业务水平,起到全国一盘棋的效果。

(二)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目前,国家层面外商投诉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外商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外商投诉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有必要尽快修订完善《暂行办法》。且《暂行办法》只是商务部门规章,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而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往往涉及土地、建设、税务、公安、司法等多个部门,因此建议商务部能够协调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争取针对外商投诉工作出台一项国务院令或国家条例,以增强全国外商投诉权益保护机构的权威性,为各地开展外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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